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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金银首饰回收

发布时间:2024-01-18 23:46:05

  1. 回收黄金需要什么手续
  2. 回收黄金需要什么手续?
  3. 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回收黄金需要什么手续

一、如果是黄金回收公司的话:

1.需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如果是个人回收黄金:

1.回收旧黄金适用《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2.根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回收旧黄金应有经营许可证,且应对旧黄金如实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 3.你应该去工商、公安部门办妥相应手续后才可从事回收旧黄金的经营活动。

三、如果是个人向机构出售黄金:

1、回收黄金时顾客须携带:需要出售的黄金,发票,本人身份证。

黄金回收过程中一般通常是需要黄金购买发票的,其实发票的作用仅是能证明黄金的正规来源,当然还有对黄金的克重也是个很好的证明,和商家称重可以有个很好的对比,看看是否一致,就知道商家的称准不准了;当然回收过程中要尽量出示购买发票,这是给买卖双方一个保证。(不过,有些朋友的首饰可能买了几年,发票早已丢失,不用担心,没有发票并不影响黄金回收价格)

2、黄金首饰是很有价值的物品,为了避免是偷窃物品,行业要求在交易过程中签署保证书,并要求签名以声明物品来源是合法的。此声明严格保密,只要它是具有法律渊源的个人物品即可,因此请不必担心。

3、黄金回收的流程:报价-称重-检测纯度-复秤-确认价格-结算

法律依据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旧货企业可以采用购销、代理(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易货或者与生产、流通企业联合收旧卖新等方式开展业务,也可以对旧货进行加工修理、改制翻新和二次包装。

二、回收黄金需要什么手续?

当铺回收黄金并不需要什么手续,只需要带上个人的身份证和当初购买黄金的发票,个人身份证是在当铺里面典当任何东西都需要的,毕竟这是一个交易的场所,是需要双方都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的。

而当初购买黄金的发票则是证明黄金的身份的,黄金的发票上面会写明黄金的来源,购买日期,克数,以及黄金的各种其他信息。当然有很多人在收藏黄金的过程中,已经遗失了购买发票,这个也是没有关系的。

当铺看发票只是作为一个参考,事实上当铺接收到黄金,也会对黄金的各种信息进行一系列的检测,价值评估等等。所以如果要去当铺将自己的黄金变现,其实只需要带上黄金和身份证就好了,手续也十分简单干脆,但还是要注意去一些比较正规的大公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十条

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三、中国人民银行金银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金银收购管理,增加国家金银储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金银实行“统一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收购牌价收购金银。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委托收购金银的单位收购金银以“克”为计量单位。第二章 种类、范围第六条 收购金银的种类:

(一)金银条、块、锭等;

(二)金银币;

(三)金银制品;

(四)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金银边角余料。第七条 收购金银的范围:

(一)矿产和冶炼副产金银(厂矿金、银);

(二)“三废”回收金银;

(三)企业清仓金银;

(四)出土无主金银;

(五)个人交售金银;

(六)执法部门缉私罚没的金银;

(七)单位交售的受赠金银及死当金银;

(八)其他应收购的金银。第三章 质量标准第八条 收购高色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99.9%。第九条 收购一般厂矿金,其金含量不得低于50%。采用混汞法冶炼的黄金,交售者应先作排汞处理。砂金须熔化成形。第十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黄金及其他非厂矿金均视同杂金收购。

收购首饰金,应先行剔除其中所含的独立非金物(如珠宝等)及外表杂物后确定金含量。

金币、金质纪念章,按含金量计价收购。第十一条 收购高色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99.9%。第十二条 收购一般厂矿银,其银含量不得低于70%。第十三条 “三废”回收、缉私罚没、企业清仓、个人交售的白银及其他非厂矿银均视同杂银收购,可比照杂金收购条款处理。第十四条 收购银元,单枚重量应不低于25.6克,含银量不低于84%,低于上述标准的按杂银收购。除各版中华苏维埃银币不论其重量和成色高低一律按银元收购外,其他银币符合银元标准的按银元收购,不符合的按含银量计价收购。第四章 机构与人员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收购业务的需要确定金银收购点。委托其他机构收购金银应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十六条 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可根据收购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金银收兑员。非重点产金银地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县(市)支行的金银收兑员可由货币金银部门有关人员兼任。第十七条 金银收兑员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收购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第十九条 金银收兑人员,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调换工作岗位。第五章 器具与管理第二十条 各金银收购点应配备经国家许可的金银收购器具和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第二十一条 金银收购器具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并按种类、规格、价值造册登记,定期进行盘点、检查、维修。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建立金银对牌实物帐,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第六章 计划与执行第二十三条 金银收购实行计划管理。黄金收购计划为指令性计划。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根据上年金银收购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本年金银生产计划,编制年度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一)并逐级汇总上报。年度金银收购计划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报达总行。上报时应附带文字说明材料,内容包括:

(一)上年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

(二)上年金银生产和收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本年金银收购计划的编制依据。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依据总行下达的金银收购计划(附式二),按月或按季制定具体的收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 调整年度收购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于第三季度末向总行上报调整收购计划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应按时、准确填报《金银收购配售动态旬报表》(附式三)、《全辖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附式四)、“收兑厂矿金月报表”(附式五)、《年度金银收购计划执行情况表》(附式六)。省级分行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总行上报辖区内金银生产、收购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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